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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350號張譽瀚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譽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35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張譽瀚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35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黃美娟
被 告 張譽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73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