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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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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400號林献棋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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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南院揚民丙112年度訴字第14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献棋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00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献棋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00號
原   告 臺南市歸仁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生才  
訴訟代理人 陳秀如    
            吳俊賦    
被   告 林献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4,761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金額
利息之計算及期間
違約金之計算及期間
139萬元
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6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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