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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簡字第397號王宏賓、沈秉宥、沈秉政、郭秀齡、沈逸君、沈逸妮、沈逸琳、薛幸瑜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宏賓、沈秉宥、沈秉政、郭秀齡、沈逸君、沈逸妮、沈逸琳、薛幸瑜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112年7月26日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39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王宏賓、沈秉宥、沈秉政、郭秀齡、沈逸君、沈逸妮、沈逸琳、薛幸瑜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112年7月26日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1月2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