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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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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小字第514號林勇盛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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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勇盛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小字第5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勇盛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18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1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貴淵   
相 對 人 林勇盛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小字第51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8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98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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