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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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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203號蔡旻芬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11月16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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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南院揚民辰110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旻芬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112年11月16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
     送達被告蔡旻芬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112年11月16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各一件,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7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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