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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203號蔡旻芬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11月16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南院揚民辰110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旻芬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112年11月16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
送達被告蔡旻芬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112年11月16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各一件,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7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