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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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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簡字第582號林冠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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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冠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582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冠宏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7日民事判決。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5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林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961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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