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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612號陳愛薇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愛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12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陳
愛薇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6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被 告 陳愛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1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486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6140元自民
國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新臺幣3萬5857元自民國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7.5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