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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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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612號陳愛薇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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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愛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12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陳
    愛薇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6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被   告 陳愛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1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486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6140元自民
國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新臺幣3萬5857元自民國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7.5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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