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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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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3498號BISCARRA GERALD RAMOS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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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498號聲請人李侑霖與相對人BISCARRA GERALD RAMOS(爾丁)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BISCARRA GERALD RAMOS(爾丁)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498號
聲 請 人 李侑霖  
相 對 人 BISCARRA GERALD RAMOS(爾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349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10月31日
185,700元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1日
WG2089303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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