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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3498號BISCARRA GERALD RAMOS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498號聲請人李侑霖與相對人BISCARRA GERALD RAMOS(爾丁)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BISCARRA GERALD RAMOS(爾丁)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498號
聲 請 人 李侑霖
相 對 人 BISCARRA GERALD RAMOS(爾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3498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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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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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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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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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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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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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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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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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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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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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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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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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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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208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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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