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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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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3065號和昕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施昭佑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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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65號聲請人黃清煌與相對人和昕開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和昕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施昭佑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65號
聲 請 人 黃清煌  
           送達代收人 周文政  
相 對 人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施昭佑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306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0年4月30日
490,000元
未載
111年10月3日
002
110年6月30日
490,000元
未載
111年10月3日
003
110年7月25日
490,000元
未載
111年10月3日
004
110年10月5日
490,000元
未載
111年10月3日
005
110年11月10日
490,000元
未載
111年10月3日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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