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3572號陳俊雄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72號聲請人邱奕龍與相對人陳俊雄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陳俊雄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572號
聲 請 人 邱奕龍  
相 對 人 陳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357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1月31日
200,000元
未載
112年4月1日
CH288472
002
112年3月23日
200,000元
未載
112年4月1日
CH637206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