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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更一字第000002號張文獻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南院揚民謙112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張文獻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應送達被上訴人張文獻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靜宜 住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設
代 表 人 黃偉哲 住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考試院銓敘部
設
代 表 人 周志宏 住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法務部
設
代 表 人 蔡清祥 住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內政部消防署
設
代 表 人 蕭煥章 住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司法院 設
代 表 人 許宗力 住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慶崇 住
林德興 住
楊宗林 住
吳昭瑩 住
黃旺順 住
涂啟瑞 住
張文獻 住
洪育仁 住
陳永昌 住
葉盛文 住
吳智超 住
李彥廷 住
張意純 住
楊家宗 住
陳炳陽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國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