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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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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150號杜羽庭即杜麗雪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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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杜羽庭即杜麗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150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杜羽庭即杜麗雪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15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住
被   告 杜羽庭即杜麗雪
籍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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