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150號杜羽庭即杜麗雪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杜羽庭即杜麗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150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杜羽庭即杜麗雪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15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代 表 人 平川秀一郎
住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住
被 告 杜羽庭即杜麗雪
籍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