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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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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281號吳新敏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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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南院揚民謙112年度訴字第12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新敏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81號返還借款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吳新敏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   告 鄭伯鑫  住
被   告 吳新敏  籍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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