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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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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14號盧明志之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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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南院揚民河112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明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1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明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2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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