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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356號林俊仁之通知書、112年11月14日民事聲請狀繕本1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仁(即林吳鸞、林佳生之繼承人)之通
知書、112年11月14日民事聲請狀繕本1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356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應送
達被告林俊仁(即林吳鸞、林佳生之繼承人)之通知書、11
2年11月14日民事聲請狀繕本1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
21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
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