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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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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000251號陳麒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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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麒云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251號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被告陳麒云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251號
原   告 陳惠泰  
被   告  余華太等49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官田區東西庄段一零五四地號、一零五六地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斜線即編號1054-A部分面積零點六五平方公尺、編號1056-A部分面積二十四點九四平方公尺,合計二十五點五九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坐落臺南市官田區東西庄段一零五四地號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將坐落臺南市官田區東西庄段一零五六地號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叄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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