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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415號楊明典之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明典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10月12日民事準備㈣狀、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楊明
典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10月12日民事準備㈣狀、112年11月
1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
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