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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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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313號徐文風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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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文風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31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徐文風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4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31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徐文風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31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14日下午3 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773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6日起至民
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 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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