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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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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401號鄭光益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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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南院揚民丙112年度訴字第14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光益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鄭光益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01號
原   告 陳勇國  
被   告 鄭光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78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萬2,000元。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9萬7,33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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