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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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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556號郭銘翔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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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銘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55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
  郭銘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55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送達代收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郭銘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88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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