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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556號郭銘翔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銘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55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
郭銘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55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送達代收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郭銘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88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