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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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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614號林依玲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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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依玲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14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依玲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6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侯雅玲  
      王昱欽  
被   告 林依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2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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