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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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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08號同從義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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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南院揚民佳112年度司聲字第40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同從義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0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被告、相對人同從義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3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楊金月  
 
相 對 人 同從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附表二:訴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
編號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楊金月訴訟費用(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給付相對人同榮裕訴訟費用(新臺幣)
3
同從義
1/24
3,106元
200元
 
 
 
 
股       別:佳股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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