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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301號施朝桂之宣判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朝桂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30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施朝桂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9月21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30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施朝桂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30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1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995元,及其中新臺幣57,281元,自民
國97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