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301號施朝桂之宣判判決筆錄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朝桂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30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施朝桂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9月21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30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施朝桂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30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1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995元,及其中新臺幣57,281元,自民
國97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