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53號NGUYEN THI HUONG (阮氏香)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中112年度易字第13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THI HUONG (阮氏香)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1353號竊盜事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THI HUONG (阮氏香)於我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且已於112年10月25日經高雄收容所遣返回越南,判決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千禾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