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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8號陳金定、陳清川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師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金定、陳清川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8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陳金定、陳清川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9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被告甲○○、乙○○、丙○○、丁○○、戊○○、己○○、庚○○○、辛○○等八人應就壬○○繼承自被繼承人癸○○如附表一編號3、4、5、6、7所示土地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乙○○、丙○○、丁○○、己○○、庚○○○、辛○○等六人應就壬○○繼承自被繼承人癸○○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子○○、丑○○、寅○○、卯○○、辰○○、巳○○、午○○等七人應就未○○繼承自被繼承人癸○○如附表一所示七筆土地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申○○、酉○○、戌○○等三人應就亥○○繼承自被繼承人癸○○如附表一所示七筆土地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就被繼承人癸○○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函 稿 代 碼:F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