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3229號卓真妙,張永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22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張茵茹即永真食品行(獨資商號)等四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張永昇、卓真妙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22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龍彬              
相 對 人 張茵茹即永真食品行(獨資商號)           
相 對 人 張佑旭  
相 對 人 張永昇  
相 對 人 卓真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322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001
111年11月28日
3,100,000元
112年8月31日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