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3229號卓真妙,張永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22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張茵茹即永真食品行(獨資商號)等四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張永昇、卓真妙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22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龍彬
相 對 人 張茵茹即永真食品行(獨資商號)
相 對 人 張佑旭
相 對 人 張永昇
相 對 人 卓真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3229號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