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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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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078號高榮廷即高顧霖之判決正本一件、上訴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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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榮廷即高顧霖之判決正本一件、上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078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高榮廷即高顧霖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1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高榮廷即高顧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雄簡字第75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8,6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金額
利息之計算及期間
違約金
22萬8,669元
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9計算之利息。
100元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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