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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167號楊明宗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南院揚民辰112年度簡上字第1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楊明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6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上訴人楊
明宗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1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林益民
被上訴人 楊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
24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5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