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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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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031號江承諺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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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承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031號給付報酬事件,應送達被告江承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031號
原   告 致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庭軒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
被   告 江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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