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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198號吳坤生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坤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198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吳坤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198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被 告 吳坤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1,510元,及自民國98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