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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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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663號史竣鎧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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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史竣鎧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663號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史竣鎧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663號
原   告 張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被   告 史竣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8,7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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