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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663號史竣鎧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史竣鎧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663號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史竣鎧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663號
原 告 張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被 告 史竣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8,7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