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6號謝明宏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南院揚民亥112年度訴字第11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明宏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76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謝明宏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76號
原 告 林宛岳(原名林書愉)
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瓊云律師
被 告 謝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萬1,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2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66萬1,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