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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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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392號高仁峰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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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仁峰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新簡字第392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高仁峰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7日民事判決。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392號
原   告 陳星宇
被   告 高仁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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