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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567號李素娟即龔李素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素娟即龔李素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新簡字第567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李素娟即龔李素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7日民事判決。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5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李素娟即龔李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