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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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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113號方錦秀、龔如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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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南院揚民永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方錦秀、龔如晨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應送達方錦秀、龔如晨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2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被告方錦秀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被告龔如晨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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