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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50號黃睿騰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南院揚民子112年度訴字第11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睿騰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黃睿騰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50號
原 告 陳宣儒
被 告 黃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12年度金訴字第40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532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股 別:子股
- 發布日期:112-11-0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