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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黃安麒、邱麗如、吳思賢、吳思達、黃惠纓即黃吳敏子之繼承人、吳瑞隆之公示送達被告黃安麒、邱麗如、吳思賢、吳思達、黃惠纓即黃吳敏子之繼承人、吳瑞隆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安麒、邱麗如、吳思賢、吳思達、黃惠纓即黃吳敏子之繼承人、吳瑞隆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安麒、邱麗如、吳思賢、吳思達、黃惠纓即黃吳敏子之繼承人、吳瑞隆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31日民事裁定。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記:第5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