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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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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2548號劭杰五金有限公司,陳僖紛,顏士傑之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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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548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劭杰五金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劭杰五金有限公司、陳僖紛、顏士傑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午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4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劭杰五金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僖紛           
相 對 人 顏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欄中關於請求金額(新臺幣)「3,46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64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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