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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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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簡字第380號周富民之撤回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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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富民之撤回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38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被告周富民之撤回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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