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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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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62號林世鐘、林世雄、林淑涵之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8月24日民事陳報暨通知承受訴訟狀繕本、履勘函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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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南院揚民流112年度訴字第11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世鐘、林世雄、林淑涵之通知書、民事起
   訴狀繕本、112年8月24日民事陳報暨通知承受訴訟狀繕本
   、履勘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6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世
  鐘、林世雄、林淑涵之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8月
  24日民事陳報暨通知承受訴訟狀繕本、履勘函各1件,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1月2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
  1法庭行言詞辯論;113年1月30日下午3時現場履勘。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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