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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71號蔡嘉宜即蔡田睦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71號聲請人臺南市山上區農會與相對人蔡文玉即蔡田睦之繼承人等四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蔡嘉宜即蔡田睦之繼承人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拍賣抵押物表示意見函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山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勇
送達代收人 郭佳雯
相 對 人 蔡文玉即蔡田睦之繼承人
蔡嘉宜即蔡田睦之繼承人
蔡美玲即蔡田睦之繼承人
蔡美菁即蔡田睦之繼承人
蔡蕙如即蔡田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蔡文玉即蔡田睦之繼承人、蔡嘉宜即蔡田睦之繼承人、蔡美玲即蔡田睦之繼承人、蔡美菁即蔡田睦之繼承人、蔡蕙如即蔡田睦之繼承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7月16日起至131年7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蔡田睦於95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8月1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尚欠本金共255,11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7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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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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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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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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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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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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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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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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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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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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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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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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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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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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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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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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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