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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37號杰妮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杰妮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3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被告杰妮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737號
原 告 黃順隆 住詳卷
被 告 杰妮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統一證號:DD00523926號
護照號碼:EB41200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6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