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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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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000050號蔡宜蓁即邱珠給之繼承人、黃雅惠即邱遠之繼承人、李邱金枝即邱連智之繼承人、陳俊卿即邱献明之繼承人、邱瓊瑤即邱連枝之繼承人、邱建智即邱連枝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場履勘函、112年9月15日民事準備(六)狀繕本、112年9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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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南院揚民海109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宜蓁即邱珠給之繼承人、黃雅惠即邱遠之繼承人、李邱金枝即邱連智之繼承人、陳俊卿即邱献明之繼承人、邱瓊瑤即邱連枝之繼承人、邱建智即邱連枝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場履勘函、112年9月15日民事準備(六)繕本、112年9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蔡宜蓁即邱珠給之繼承人、黃雅惠即邱遠之繼承人、李邱金枝即邱連智之繼承人、陳俊卿即邱献明之繼承人、邱瓊瑤即邱連枝之繼承人、邱建智即邱連枝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場履勘函、112年9月15日民事準備(六)繕本、112年9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1月8日上午10時整至現場履勘及定於113年3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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