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2509號TUDLA JONATHAN PACLE(喬納森)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509號聲請人傅世豪與相對人TUDLA JONATHAN PACLE(喬納森)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TUDLA JONATHAN PACLE(喬納森)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09號
聲 請 人 傅世豪  
相 對 人 TUDLA JONATHAN PACLE(喬納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相對人關於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屆期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除上開准許部分外,聲請人另聲請本院就附表編號1本票核發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就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本票上,所記載相對人之護照號碼為「P5178669A」,與聲請人提出知本件聲請狀、附表編號2本票及相對人居留證影本所載護照號碼「P0132144C」不同,形式外觀上該二紙本票係由相同姓名之二人分別簽發。前經本院發函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聲請人嗣後僅具狀意指該號碼「P5178669A」為相對人護照號碼舊證號云云,惟未提出任何資料以為釋明。而確定相對人身分,本為聲請人應負之協力義務,就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外觀觀之,既形式上無從認定該發票人與相對人為同一人,法院自無從僅依聲請人之片面陳述即可認定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係由本件相對人簽發。則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250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1月19日
50,000元
未載
112年1月19日
CH423406
002
112年1月19日
10,000元
未載
112年1月19日
CH6050530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