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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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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2803號黃彥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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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03號聲請人丁薴蔆與相對人黃彥傑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黃彥傑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03號
聲 請 人 丁薴蔆  
送達代收人 吳泓霖             
相 對 人 黃彥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地:臺南市),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
    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
    段、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如執票人所持有者非有
    效之本票,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
    票准許強制執行。
三、經查:
  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本票之請求,業據其提出    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6所示本票,其上並未    記載發票之年、月、日,依前開說明,此紙本票即屬無效    ,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    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280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1年8月10日
20,000元
未載
111年11月7日
CH242743
准許
002
111年8月23日
20,000元
未載
 111年11月7日
CH473595
准許
003
111年10月7日
20,000元
未載
 111年11月7日
CH242750
准許
004
未載
20,000元
未載
 111年11月7日
TH951623
駁回
005
未載
10,000元
未載
 111年11月7日
CH473597
駁回
006
未載
30,000元
未載
 111年11月7日
TH951620
駁回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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