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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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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23號劉定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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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與相對人劉定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劉定恆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午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送達代收人 許庭豪         
相 對 人 劉定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劉定恆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行使抵押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債務,及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各個債務項下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債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11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劉定恆於112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7,620,000元②5,180,000元③1,9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4年1月6日②113年1月6日③113年1月6日止,並均約定每月付息乙次,借款到期清償本金。如未依約付息時,經聲請人事先以合理期間之通知或催告後,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償還全部本息。詎相對人均僅繳息至112年3月6日,經聲請人發函催繳後仍未履行,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14,7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約定書影本3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借款抵押權設定種類約定事項、退件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1件,放款共同查詢單1件,催繳通知書影本6件,及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2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善新段
211
417.60
全部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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