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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28號蔣丹霞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南院揚民亥112年度訴字第15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蔣丹霞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28號遷讓房屋事件應送達被告蔣丹霞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1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