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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15號黃廖美玲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廖美玲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1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廖美玲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10時整,在本院第16 法庭(法院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