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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鄭耀竣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師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耀竣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鄭耀竣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12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鄭○財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函 稿 代 碼:F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