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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79號林柏宏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巳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柏宏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9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應送達相對
人林柏宏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
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3日家事裁定。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函 稿 代 碼:F012-2 公示送達公告(聲請人)
股 別:巳股
書記官 蔡雅惠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